政策文件 Policy
关于转发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
05.10
关于转发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
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
 
学位办〔2011〕34号
 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学位委员会、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有关部门(单位)教育司(局),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,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,部委属有关高等院校:
 
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设置方案,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了《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(试行)》,现将该指导性培养方案转发你们。
 
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转发所在地区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。请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研究,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
 
案实施细则,于2011年8月底前报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。
 
附件:《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
(试行)》
 
 
 
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